【旅遊補助方式】地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高雄市及屏東縣
交通部觀光局為鼓勵旅行業者包裝優質分齡、分眾團 體旅遊商品,推動六十歲以上國人安排從事休閒育樂消費,並考量宜 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高雄市及屏東縣 整體城際交通環境較為不便,為振興及獎勵至宜花東高屏地區國民旅 遊,爰結合一般國人及樂齡族平日出遊,提昇當地觀光產業,活絡地 方旅遊活動特訂定本方式
【補助範圍及條件】:
(一)旅遊天數應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天。
(二)組團人數應有本國籍之國人旅客十人以上。
(三)須安排住宿於宜花東高屏地區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及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前項所稱放假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曆 表」為基準。
【補助金額】:
旅行業依前點規定申請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應覈實列支,每位國人旅客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六十歲以上 國人旅客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元;每團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萬元;每一家旅行業最多申請十團為限。
【補助時效】: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出團旅遊,並於一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